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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售食药不能没门槛
2017-06-28

  微商买卖已经形成肯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律规约束,行业“野蛮成长”态势显著,司法缺位狂妄了犯法分子明目张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能过后监管,治本很难。从微信伴侣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不少人的消费习惯。同时,在网络直播节目中推销各类消费品的行为,也已层出不穷。

 

  据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快增长态势。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买卖已经形成了肯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律例约束,行业‘野蛮成长’态势较为显著。调查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档次不高,甚至对司法知识一问三不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关环特点,微商出现了造假售假、虚伪宣传等问题。”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中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赝品的机遇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景象难以遏造。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家健全产生直接风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器沉。

 

  凭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状为的监测、进攻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以为,犯罪嫌疑人在通达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进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暗藏式宣传方式,通常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品,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采办其他产品的名义付款买卖。

 

  此表,由于微商兜销的商品、信息只通过“伴侣圈」剽样的社交平台传布,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此刻的行政伎俩,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更大的挑战在于,对于微商平台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新版《食品安全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治理责任。

 

  不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杏锥食品安全法》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可能做到违法必究,还有好多难题必要破解。好比,平台到底应该承担怎么的社会责任和司法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大量微商没有遵循根基司法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各类真假难辨的食品药品,平台应该若何加以约束等。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好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出现蓬勃发展之势,这种趋向已经很难逆转。但从行业发展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风险极度大,齐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买卖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有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因人而异地监管,目前尚不足专门的司法合用条款。

 

  李旼以为,司法的缺位狂妄了犯法分子在微信伴侣圈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有关监管部门,只能过后监管,很难达到治本的作用,“应该由微信平台造订有关规定,好比审核商家销售资质,这样才会遏造住微商乱象”。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钻研员肖平辉以为,互联网食品药品买卖中涉及两个关键职能,一个是互联网信息职能,一个就是买卖职能,互联网买卖的监管要牵住这两个牛鼻子,除了从源头治理,抓出产环节,还应该把平台治理作为一个沉要的抓手,要让平台担起责任,如此能力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伪劣产品的犯法行为产生约束。

 

  鉴于行业司律例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在立法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势使命、机造保险、监督治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期的新业态尝试全面监管,推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微商售食药不能没门槛

  微商买卖已经形成肯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律规约束,行业“野蛮成长”态势显著,司法缺位狂妄了犯法分子明目张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能过后监管,治本很难。从微信伴侣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不少人的消费习惯。同时,在网络直播节目中推销各类消费品的行为,也已层出不穷。

 

  据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快增长态势。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买卖已经形成了肯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律例约束,行业‘野蛮成长’态势较为显著。调查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档次不高,甚至对司法知识一问三不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关环特点,微商出现了造假售假、虚伪宣传等问题。”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中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赝品的机遇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景象难以遏造。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家健全产生直接风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器沉。

 

  凭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状为的监测、进攻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以为,犯罪嫌疑人在通达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进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暗藏式宣传方式,通常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品,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采办其他产品的名义付款买卖。

 

  此表,由于微商兜销的商品、信息只通过“伴侣圈」剽样的社交平台传布,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此刻的行政伎俩,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更大的挑战在于,对于微商平台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新版《食品安全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治理责任。

 

  不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杏锥食品安全法》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可能做到违法必究,还有好多难题必要破解。好比,平台到底应该承担怎么的社会责任和司法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大量微商没有遵循根基司法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各类真假难辨的食品药品,平台应该若何加以约束等。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好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出现蓬勃发展之势,这种趋向已经很难逆转。但从行业发展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风险极度大,齐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买卖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有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因人而异地监管,目前尚不足专门的司法合用条款。

 

  李旼以为,司法的缺位狂妄了犯法分子在微信伴侣圈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有关监管部门,只能过后监管,很难达到治本的作用,“应该由微信平台造订有关规定,好比审核商家销售资质,这样才会遏造住微商乱象”。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钻研员肖平辉以为,互联网食品药品买卖中涉及两个关键职能,一个是互联网信息职能,一个就是买卖职能,互联网买卖的监管要牵住这两个牛鼻子,除了从源头治理,抓出产环节,还应该把平台治理作为一个沉要的抓手,要让平台担起责任,如此能力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伪劣产品的犯法行为产生约束。

 

  鉴于行业司律例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在立法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势使命、机造保险、监督治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期的新业态尝试全面监管,推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